位于湖里高林居住区的公租房。(资料图)
海西晨报讯 (记者 叶子申)加强公租房租后管理,我市再出拳。日前,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将切实整治公租房(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转租出借、空置等突出问题,促进公租房规范化管理。具体方案——《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于昨日上午公布。
根据方案,市住房局负责点题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指导市住房保障中心、安居集团开展保障性租赁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整治工作;火炬管委会、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整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推进整治,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对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核查在保人员婚姻状况,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核查在保人员住房状况,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在保人员户籍信息,工信(大数据管理)部门协助推进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信息共享对接、相关系统互联互通等信息化工作。
“五部门”将针对全市所有保障性租赁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于7月下旬完成一次承租人拥有其他住房情况排查;针对合同期满后的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户,开展户籍、收入、共同申请人情况排查。针对点题整治发现的问题,将分析制度上、管理上的短板,结合本地实际,8月底前制定出台加强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长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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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7种情况进行整治
(一)保障性租赁房合同期满后,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唯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死亡除外;
(二)申请家庭已取得保障性租赁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仅继承、受赠其他住房部分产权的除外;
(三)保障性租赁房合同期满后,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上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的;
(四)保障性租赁房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按规定共同申请的;
(五)承租人将保障性租赁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六)承租人将保障性租赁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长期无故空置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七)违反区级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
举报投诉方式
举报电话:0592-968383
来信来访受理地点:
1.保障性租赁房、区级公共租赁住房: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2.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厦门市仙岳路2999号安居集团2楼服务大厅。
电话及现场受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