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了《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项目可申请变更为租赁住房,完成变更申请并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的项目,即可申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
那么,哪些商业办公项目可以申请变更为租赁住房?变更后规划建设有哪些具体要求?本期栏目,为您详细解读。 记者 黄毅辉
项目变更后符合条件可申领补贴
近年来,我市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抓手,成功入选了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示范城市,获得了每年8亿元、三年共24亿元的中央财政资金补贴。
市住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市去年新增租赁住房11535套(间),超额完成省市“为民办实事”要求中,我市应新增租赁房源一万套的目标任务。
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中含有商业、办公用途的项目,其商业、办公部分变更为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管理。变更为租赁住房的项目,若符合《中央财政支持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操作细则》条件,可申领补贴。
项目申请变更需满足七个条件
在《办法》中提到,申请商办项目变更为租赁住房项目需符合以下七个条件: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先暂停或取消预售;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按宗地、子地块或幢、层相对独立空间申请;土地设定抵押权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用途变更的书面意见;申请人承诺不改变已建成或在建项目主体建筑结构,项目变更后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申请时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不少于8年。
符合条件的商办项目可持相关材料向项目属地资源规划部门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项目不包括住宅项目配建的商业。办公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234号)之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
若同一块地中除商业、办公用途外,还包含了其他用途项目,则其他用途项目不能适用《办法》变更为租赁住房。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变更用途:应依法征收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处于人民法院认定“失信被执行人”期间内的;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范围的用地;原用地按总部办公政策供地的;存在其他依法不予变更的情形。
在《办法》施行前,已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可按《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在正式批准变更前,项目属地区政府应已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置。
项目变更后规划建设有具体要求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商办项目变更租赁住房项目后的规划建设有具体要求,包括安全规范、居住条件、改造要求、计容面积限制、后续审批、开竣工约定等方面。
例如,《办法》要求商办项目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适当放宽日照要求,仅对未建项目变更为租赁住房设定标准,最低日照标准为每栋至少50%以上居室的大寒当天日照时间为1小时。
另外,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合同均应在市住房局所属的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出租给个人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不超过六年且不超过土地出让年期,一次收取租金和押金不得超过一年,租赁合同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
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近年来持续加大租赁房源筹集力度,此次出台《办法》,拓宽租赁房源转换渠道,有助于增加我市的租赁房源数量。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